辞职不给加班费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时间:2023-11-20 作者:北京律师

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辞职是有经济补偿的。加班费也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的范围内,不支付加班费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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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给加班费而辞职的,员工可以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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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加班费能要补偿。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向劳动者足额支付报酬,若是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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