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

时间:2024-08-23 作者:北京律师

在离婚过程中,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受害方有权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如果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无过错方和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财产分割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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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双方对财产分割协议有争议,首先可尝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协商不成时,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具体操作包括提交相关证据,如财产清单、收入证明等,以支持各自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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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非另有规定);以及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分割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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